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7〕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不断深入,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作为鼓励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的一个重要平台得到良好发展,一大批技艺高超的技术工人通过技能竞赛获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竞赛管理工作在实践中也积累出一些新的经验。为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规范、促进职业技能竞赛健康发展,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3〕135号)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竞赛奖励办法中关于省级竞赛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级一类竞赛各工种获前5名的选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省级技术能手”称号,并晋升为技师职业技术等级。
二、省级二类竞赛各工种获前3名的选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省级技术能手”称号,并晋升为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三、省级各类竞赛理论和实际操作课均合格的选手,按竞赛题达到的国家职业标准直接晋升为相应的职业技术等级。
四、选手原职业技术等级已经达到或超过可晋升的职业技术等级的,不再重复授予。
五、按本《补充通知》规定晋升为技师职业技术等级的,需经用人单位评审同意后方可晋升技师职业技术等级。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技能 竞赛 通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7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