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和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6〕74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和《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目录》已经2006年10月18日厅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
2、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目录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法制 政务公开 办法 目录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各州、地、市劳动保障局,驻厅纪检组(监察处),存档。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
附件1: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实施政纲要》(国发〔2004〕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05〕29号),进一步做好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青政办〔2005〕77号)和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劳社部发〔2006〕2号),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劳动保障厅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遵守本办法。
厅属其他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推行政务公开,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合法、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和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
第四条 厅办公室是本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是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厅政务公开活动安排,发布本厅政务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厅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更新本厅政务信息;
(四)协调、检查、督促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厅行政审批办事程序(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等政务公开方面的其他各项工作;
(五)协调、审核、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公开或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厅政务分为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情形。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本厅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七条 本厅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省劳动保障厅规范性文件
1、本厅制定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政策)文件;
2、本厅牵头制定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政策)文件;
3、本厅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本厅或本厅牵头制定的有关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文件。
(二)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执行情况
1、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
2、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3、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工作措施;
4、每季度全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各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三)劳动保障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及执行情况
1、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当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
3、工资指导线及各州、地、市最低工资标准;
4、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名单;
6、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1、全省年度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收支情况;
2、参保人员查询本人缴费、享受待遇信息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方式、途径、程序。
(五)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
1、劳动保障信访规定和信访须知;
2、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3、对本厅业务处室或所属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和违反服务承诺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机构、电话、通讯和电子邮箱地址。
4、本厅受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投诉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违规案件的受理机构、电话、通讯和电子邮箱地址。
(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2、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3、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名单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4、妇女及未成年工、残疾人等特殊就业人群劳动保障权益保障情况;
5、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事件情况。
(七)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和省政府决定设定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及调整情况;
2、本厅直接承办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3、行政许可和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办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经办人员姓名;
4、行政许可和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
5、本厅及所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依据。
(八)重大决定草案和决策过程
1、本厅拟作出的重要决策、制定的重要政策、或编制的重要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2、重要决策和制定重要政策前举行专家论证会或社会各界代表听证会。
(九)机构和人事管理事项
1、本厅及厅属机构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和领导班子组成人员情况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的业务流程、地址、电话、
网址、电子邮箱;
3、审批的职业介绍、境外就业、职业技能鉴定等中介机构名单,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批准的高级技工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名单;
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数量、程序和认定结果,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名单;
5、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6、本厅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7、有关劳动保障的全国性及全省性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政务事项。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和《青海省劳动保障厅政务公开目录》,凡应当以本厅名义主动公开其他政务信息,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厅办公室通报,并通过信息网络报送需要公开的信息,无法通过信息网络报送的应当提供电子版文稿。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机关处室或厅属经办机构申请公开与其有关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机关有关处室或厅属有关经办机构应当即予以公开,勿须办理申请手续或提供证明文件。
第十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或事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本厅或本厅所属有关经办机构申请向其公开。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本厅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也可直接到本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经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到机关有关处室提出申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厅属机构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也可直接到本厅直属机构提出申请。
(三)向本厅或厅属机构提出的公开政务信息申请,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直接到本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经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到机关有关处室提出申请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本厅或厅属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登记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事项和信息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查阅、打印、复制、邮寄、传真以及电子邮件等服务,对按照本办法免于公开的事项和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劳社部发〔2000〕4号)的秘密范围的;
(二) 正在研究酝酿或尚未形成本部门意见的;
(三)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 属于个人隐私或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 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安全、单位安全,或者不利于社会稳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一)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第(五) 项、第(六)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本厅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网站是本厅政务和事务信息公开的基本渠道。凡在本厅政府网站公布的信息,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按照本厅新闻发布制度规定,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政务信息。重要事项需要随时发布的,由本厅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
必要时,厅长授权厅办公室或有关负责人发布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省级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本厅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电脑触摸屏等设施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
第十八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对话(如信访)、网上办事(如网上职介、网上社保、网上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二十条 本厅各类政务信息公开期限。
(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依据其紧急程度和工作需要,分别为自文件或信息(或领导批示,下同)生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厅或本厅直属机构的政务公开申请不能当场或及时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劳动保障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期限按照《青海省劳动保障厅突发群体性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的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厅通过有效方式和渠道听取有关方面对本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厅直属机构不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可以向本厅举报、投诉,本厅进行调查处理后答复举报或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本厅定期向省监察机关(省监察厅驻本厅监察处)报告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机关有关处室、厅属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机关有关处室或厅属经办机构拒绝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与其有关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
(三)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机关有关处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隐瞒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事项的;
(四) 厅属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隐瞒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事项的;
(五)机关有关处室和厅属经办机构不及时向厅办公室报告和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以至影响本厅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目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行依法行实施政纲要》(国发〔2004〕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05〕29号),根据省政府有关依法行政及政务公开要求和《青海省劳动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目录。
一、省劳动保障厅机构职能、人事管理及工作规则
1、省劳动保障厅主要职责;
2、省劳动保障厅领导班子组成成员简历及分工情况;
3、省劳动保障厅机关内设工作机构及职责;
4、省劳动保障厅机关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各处室处长、主任)岗位职责;
5、省劳动保障厅所属经办机构及职责;
6、省劳动保障厅所属经办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7、省劳动保障厅工作制度;
8、省劳动保障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9、省劳动保障厅机构和管理职能调整、变动情况;
10、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信访机构、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流程、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等;
11、省劳动保障厅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
12、有关劳动保障的全国性及全省性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单;
二、劳动保障法制和综合管理
13、本厅制定或牵头制定的现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14、本厅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5、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16、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办事制度;
17、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18、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过错及违示责任追究办法;
19、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督查办法;
20、省劳动保障厅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及调整情况;
2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经办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经办人员姓名;
22、行政复议决定;
23、青海省劳动保障厅行政执法的管辖权限、执法内容、执法形式、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
24、青海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听证程序;
25、青海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察人员名单;
26、妇女及未成年工、残疾人等特殊就业人群劳动保障权益保障情况;
27、本厅及所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依据;
28、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执行情况(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工作报告);
29、青海省劳动保障统计报告;
30、全省年度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收支情况;
31、参保人员查询本人缴费、享受待遇信息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方式、途径、程序;
三、培训与就业
32、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许可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期限;
33、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设立许可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申办条件、办事程序、变更终止条件和程序、办理期限;
34、设立技工学校许可范围、经办机构、申办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
35、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许可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申办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
36、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
37、外国人在青就业许可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期限;
38、台港澳人员在青就业许可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
39、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目录;
40、每季度全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劳动力市场信息监测报告);
41、每季度全省就业再就业情况报告;
42、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名单;
43、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44、技工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时间和结果;
45、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考核鉴定工种、考核鉴定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考核鉴定结果;
四、工资分配和劳动关系调整
46、特殊工时审批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期限;
47、各州、地、市最低工资标准;
48、企业工资指导线;
49、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及企业人工成本信息;
50、集体合同的审查范围和程序;
51、劳动合同范本(样本);
52、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及劳动关系状况;
53、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名单;
54、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职责和组成人员名单;
55、劳动争议仲裁庭组织规则和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56、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五、基本养老保险管理
57、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范围、办事依据、登记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期限;
58、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待遇核定条件、办事程序、审核内容、核定标准、办理期限、争议处理渠道;
59、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审批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个人帐户转移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期限;
6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支付条件和标准、办事程序、办理期限、争议处理渠道;
61、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和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6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办理时限;
63、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平均工资;
64、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单位缴费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
6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计帐利率 ;
66、企业年金备案名单;
67、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68、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范围、经办机构、办事依据、登记内容、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
69、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70、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期限;
71、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单;
7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73、省本级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定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核定内容、核定条件、待遇标准、办事程序、办理时限;
74、省本级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转外就医、特检、特治、特殊用药、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病的审批范围、审批内容、办事机构、办事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
75、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期限;
7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期限;
77、省本级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核定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审批条件、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待遇标准、办理审批时限。
七、工伤保险管理
78、省本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工伤保险登记范围、依据、办事机构、登记条件、登记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
79、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80、参保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审批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费率审定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期限、争议处理渠道;
81、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
82、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83、省本级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审批范围、办事依据、申报待遇条件、待遇标准、终止待遇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争议处理渠道;
84、省本级范围内职工工伤认定范围、依据、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期限、争议处理途径;
85、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依据、办事机构、劳动能力和工伤评残鉴定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争议处理途径;
八、失业保险管理
86、省本级失业保险登记范围、办事机构、办事依据、登记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期限;
87、青海省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其他待遇标准;
88、失业人员登记(委托)条件、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期限;
89、失业保险金待遇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核定(委托)依据;
90、省本级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事机构、办事依据和办事程序;
九、信访监督与投诉举报
91、省劳动保障厅信访处理制度、信访规定和信访须知;
92、对本厅业务处室或所属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和违反服务承诺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机构、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
93、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94、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网址、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