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青 海 省 经 济 委 员 会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劳社厅发〔200666

 


关于调整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委、财政局,各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青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社部发〔200624号)精神,为加强对企业艰苦岗位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提高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我省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调整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25/工;井下辅助工:15/工。

2)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工。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发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10/

三、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四、组织实施

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发放标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调整 煤矿 井下 津贴  通知

抄报: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抄送: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6101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