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八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4〕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方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者就医,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青劳社厅发〔2000〕82号)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1〕9号)精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共同审核,大通红十字医院社区卫生服务门诊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现予以公布。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定的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56号)要求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文本报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卫 生 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