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责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相关政策、标准;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制定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的措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制定技工学校发展规划,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五)根据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实施办法并检查指导;推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省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研究提出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研究提出执行国家关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国务院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部门和单位对其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八)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定全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负责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十)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