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机构职能和分类

    职业介绍机构职能从宏观上说有两个:促进就业,降低失业率;配置劳动力资源。

    我省职业介绍机构目前按照主办单位不同,分为六类:

   1、省、州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中心(所);

    2、社团及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3、街道开办的职业介绍所(站);

    4、乡镇职业介绍所(工作站);

    5、外省市驻青劳务管理中心;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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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职业介绍中心服务内容

 (一)职业介绍服务

  1.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1)计算机信息查询、推荐人力资源服务

  (2)预约代理招聘服务

  (3)办理招聘备案手续服务

    (4)大屏幕信息栏发布岗位信息

  2.为求职者提供服务

  (1)电子触摸屏、信息栏、电子显示屏幕信息查询服务

求职者利用电子触摸屏、信息栏、电子显示屏幕自主查询信息

  (2)推荐就业岗位服务

  工作人员根据所掌握岗位空缺情况推荐求职者就业

  (3)提供培训信息、培训登记、推荐培训及培训后职业介绍服务

  为求职者提供技能培训信息、并进行培训登记、推荐培训及培训后推荐就业。

  3.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服务

  (二)职业指导及心理测试服务

  1.为各类求职者提供就业指导

  为新成长劳动力、下岗职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别择业指导;

  为学校、企业进行群体指导

  2.提供职业能力测评服务

  3.对用人单位提供用人指导服务

  (三)人事档案与社会保险服务

  1.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1)集体委托存档服务

  (2)个人委托存档服务

  2.代缴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服务

  (1)代办养老保险基金服务

  (2)代办失业保险基金服务

  (3)代办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服务

    (4)代办住房公积金服务

  (四)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服务

  1.办理外地来青务工人员就业证服务

  2.办理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服务

  (1)办理外国人在青就业证服务

  (2)办理台、港、澳人员在青就业证服务

     (五)劳务派遣服务

     (1)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长期的劳务派遣服务

     (2)为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季节性用工开展劳务派遣服务

     (3)为外省市的企业开展劳务派遣服务

     (六)开展境外就业服务

      (1)为自愿到境外就业的我省公民开展境外就业服务

2)为拟到境外就业的人员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

3)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

4)为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的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主证等手续

5)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地所需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件

6)为境地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代管人事档案等

7)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劳务输出

1)为我省农村和城镇的劳动力外出务工服务

2)管理我省驻外省(区)劳动管理服务处的工作

3)收集发布劳务输出的用工信息及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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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职业介绍中心目前开展的服务项目

     青海省职业介绍中心目前开展的服务项目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为本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务工外来劳动力在青务工提供就业服务;为外国及港澳台人员在青就业提供服务;代理劳动保障事宜;计算机信息网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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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存档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档案续存或转出手续的程序

    (一)存档合同期满要求续存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持《委托存档合同书》办理档案续存手续,并签定《续订合同书》。

    (二)委托存档单位存档合同期满不再续存或在存档期间要求解除存档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办理终止或解除存档合同手续,并提出档案转移处理意见。职介中心在20日内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三)申请将档案转往其它单位(含其他职介机构、人才交流机构)的流动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接收单位商调函、《委托存档合同书》,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四)流动就业人员存档期间转为失业人员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存档合同书,并填写《申请转为失业人员登记表》,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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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委托存档时应具备的材料

  单位委托存档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行政介绍信及经办

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为被聘用的外埠城镇人员办理存档手续的,还应当持其本

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调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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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介中心应当按以下要求保存管理流动就业人员档案

    

    (一)设立专门部门,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劳动保障政策,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二)应当具有符合档案法规定条件的档案专用场所和设施,并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提高档案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三)建立健全档案保管、保密、安全、借阅等档案管理制度;

    (四)保证存档期间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遗失、撤换、增加、随意涂改或销毁档案材料;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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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介中心受劳动保障、人事管理等行政部门委托,可为流动就业人员代理的

服务项目

    (一)根据国家及本省社会保险规定,为存档单位和个人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二)具备条件的职介中心可为符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存档人员代办职称评审、申报手续;

    (三)为委托存档单位新招聘人员代办招聘备案手续;

    (四)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为因私出国(境)的存档人员出具政审证明;

    (五)为存档单位及个人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 

    (六)提供其它相关事项的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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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介中心对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的保管职责


   
(一)保存流动就业人员档案;

    (二)根据流动就业人员的申请,对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经确认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如学历、专业技术变动证明等材料),应及时补充进存档人员档案;

    (三)符合退休条件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按《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办理退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险发[1998]   号)规定,由职介中心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四)根据档案材料为流动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

    (五)办理党、团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六)为存档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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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委托存档时应具备的材料

  单位委托存档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行政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为被聘用的外埠城镇人员办理存档手续的,还应当持其本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调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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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范围

    根据《青海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求职、用人登记,用人推荐;

    2、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3、职业供求、职业培训信息的收集和分布;

    4、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5、介绍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劳务输出与输入;

    6、介绍家政服务人员;

    7、与职业介绍有关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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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政策

 

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书

    根据《青海省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青海省

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和职工

   (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就乙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管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期限为 年 月。从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根据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下岗证》;

    2、为乙方发放基本生活费;

    3、为乙方代缴社会保险;

    4、掌握了解乙方的求职情况,负责提供再就业服务、组织乙方参加职业指导、再就业训练、推荐就业机会,帮助乙方实现再就业;

   5、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直至解除本协议,并通知原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

   6、负责处理协议期间乙方有关劳动、就业方面问题。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凭《下岗证》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甲方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

   2、凭《下岗证》到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参加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再就业培训;

   3、凭《下岗证》免费参加省、州地市、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聘洽谈会;

   4、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有关就业、培训优惠政策;

   5、主动接受职业指导,积极参加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洽谈会。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6、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每月定期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告自己求职情况;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

   三、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的;

   2、期满仍然未能实现再就业的;

   3、自谋职业的;

   4、由于个人原因,两次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安置就业的;

   5、两次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的再就业培训;

   6、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严重违反协议或再就业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的;

   7、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刑、劳教的;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企业再就业管理委员会监督执行。

 

    甲方:青海省                     乙方:

     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劳动部门代章)                              ( 职工本人签字、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摘自《青海省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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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解除《协议》,企业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解

除条件劳动合同的条件

    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协议》,企业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再就业的;

   (二)期满仍然未能实现再就业的;

   (三)自谋职业的;

  (四)由于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安排就业或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培训的;

  (五)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严重违反《协议》或再就业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的;

  (六)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刑、劳教的。

摘自《青海省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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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权利:

    1. 享受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2. 享受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3. 免费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再就业培训;

    4. 免费参加省、州地市、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聘洽谈会;

    5. 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二)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义务:

    1. 服从管理,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

    2. 主动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

    3. 积极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组织的招聘洽谈会,尽快实现再就业。

摘自《青海省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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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程序

   (一)州地市县属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持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对需要享受青海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二)省属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持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主管局(总公司)审批。对需要享受青海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由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中央、军事单位在青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需要享受青海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四)省劳动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对合格的下达批复,同时,抄送省政府主管委办、州地市县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单位在青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

摘自《青海省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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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报告;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的文件;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职工下岗方案、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措施;

  (五)《青海省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台帐》;

  (六)《青海省企业下岗职工花名册》。

摘自《青海省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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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有企业主要领导负责、有为下岗职工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

(二)有能够满足为下岗职工服务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应的办公、通讯设备;

(三)具备能够为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培训场所;

(四)有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的职工下岗方案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

(五)按照《青海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建立了《青海省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台帐》;

(六)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即:

 1、定期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制度;

 2、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职责;

 3、再就业服务中心各部门的管理制度;

 4、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应遵守的各项管理规定;

 5、职业指导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制度;

 6、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就业的工作制度。

摘自《青海省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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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就业市场四大趋势

    入世在即,入世将给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带来哪些变化?哪些行业用人增加?哪些行业用人减少?哪些专业的人才将更受青睐?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科研处处长、副研究员陈宁。以下是陈宁的部分观点。

  就业总量将增加

  中国加入WTO后,将会给我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一系列重大变化。而这些变化有一个相对集中的焦点,那就是就业问题。从长期来看,加入WTO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更加有效地吸引国外资金,因此会对就业产生积极的影响。总的说来,就业总量将有所增加。从短期看,由于目前国内企业适应国际市场变化的能力较差,近期内有可能加剧企业重组、兼并、关闭甚至破产,这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就业减少和结构性失业的增加。总的看,就业变化状况因产业间和地区间的差异而不平衡,就业和失业共存,就业总量变动幅度相对较小,但结构性矛盾突出,失业率将有所提高。

  10年每年增加450万个就业机会

  根据国内外多家机构进行的测算,中国加入WTO后,每年国内生产总值提高近3个百分点。按照过去GDP每增加1个百分点,就可以新增加400万个就业机会的算法,这对于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显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城市经济在国际竞争压力下不断追求资本增密和技术增密,进入21世纪后,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已明显减小,准确的就业机会将取决于就业弹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一项研究表明:在2000年—2010年的10年间,就业弹性会比90年代平均提高50%,达到0.15左右,即GDP每增加1个百分点,就业总量增长0.15个百分点。以此推算,如果2000年—2010年期间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平均7%的水平,入世后能够比入世前每年平均增加450万个左右的就业机会。由此我们也应认识到,入世后GDP提高几个百分点固然重要,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制定和实行就业导向的经济增长政策尤为重要。

  就业机会较多的是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建筑和服务领域

  加入WTO将对我国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并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来影响就业,但这种影响并非在各行业之间平均分配,而是不平衡的,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各不相同。入世后,第一产业就业机会将会锐减;第二产业内相关行业就业结构会有调整,但就业总量仍将有所增加;第三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就业机会将大量增加。

  具体到就业机会增加的行业,通过结构调整能够实现较大就业增长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建筑和服务等行业。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预测,入世7年以后,我国的食品加工业、纺织业、服装业、建筑业以及服务业等行业的就业机会将分别增加16.8万人、282.5万人、261万人、92.8万人和266.4万人。

  工资水平两极分化趋势明显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一项调查报告,以目前上海劳动力市场为例:从事高新技术和高智力服务的知识密集型行业,劳动力工资水平高低相差十几倍,而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劳动力年薪为1万元左右,最低年薪则为6000元。加入WTO后,大量外资企业凭借其产品和服务在竞争力上的优势,将会以高薪吸引更多年轻的高素质的人才,从而导致中国劳动力市场从事高技术和高智力服务的脑力劳动者供不应求;与此同时,从事简单体力劳动者将会供大于求。可以预计,入世后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两极分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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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管理

 

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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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定义及范围

    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省城镇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五十周岁,有劳动能力,没有职业或者没有经济收入,并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未继续升学或者就业的人员;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且没有就业的人员;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

   4.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开除、除名的人员;

   5.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的人员;

   6.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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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有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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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发放指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期间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标准: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3元;海南、黄南、海北州每人每月5元;海西、果洛、玉树州每人每月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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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费的申领及指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局)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费。住院医疗补助费的补贴标准,可按住院医疗费的60%给予补助,但补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本人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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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下列情况之一非本人愿意中断就业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

    1、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3、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4、被用人单位除名或者开除的;

    5、根据《劳动法》第32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符合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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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因辞职或者自动离职等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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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户口迁往外省、市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证》、《身份证》、《求职登记卡》。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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