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西海都市报2007.4.29讯 ,作者:崔振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就业政策,我省对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事宜作出新的调整。
城镇特困家庭的成员符合就业条件并要求就业的,凭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是:城镇特困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成员,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文件),可享受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
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如被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新招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负担本人应缴部分。岗位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单独或合伙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其经营者可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年内享受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其经营者也可持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一次小额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