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6〕5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的农民工工作,现结合青海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做好农民工工作,对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前,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初级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会长期存在。我们必须站在加快发展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部署要求,从青海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的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要抓紧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严禁用人单位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和同工不同酬的状况。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研究建立企业用工登记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要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并按规定配备发放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三、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加快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各种不合理收费,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工作机构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牧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 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农牧、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安监、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要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认真落实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继续实施好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抓好农民工劳务输出定单式培训工作。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建立有效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要重视加强面向农村牧区的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扩大农村牧区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坚持灵活、多样、实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牧民转移就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调研,切实从我省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可行办法,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积极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医疗和养老保险问题。
  (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积极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各地和各用工单位,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合理确定缴费率,逐步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三)省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和引导各地区,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逐步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时为其缴费。
  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要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与进入城镇务工的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责任,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原居住地子女的教育问题。
  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政府要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将其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西宁、格尔木市要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镇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要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村牧区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期间,承包的土地、草场和其它经营项目的经营使用权不变,应享受的退耕(牧)还林(草)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不得截留、扣缴或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尽快健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中减免律师服务费。
  七、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农畜产品加工业;落实加快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要积极吸引省外相关产业向我省转移,增加农民在省内就业机会,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大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繁荣,促进农牧民就业和增收。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步伐,完善公共设施,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八、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司法、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和安全监管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各自分工,分别抓紧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和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农民工户籍管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子女教育、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和适龄儿童免疫、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以及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督等办法和措施。
各州、地(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落实。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和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势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加强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引导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和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引导他们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具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国务院对农民工的扶持政策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