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http://www.qhmolss.gov.cn/   2008-5-4   青海省劳动保障厅信息中心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我省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
  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尽早实现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调整办法是:在原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3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由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40元;海西、果洛、玉树由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50元。
  失业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我省失业保险金水平不断提高。我省于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9月,省政府颁布《青海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同时规定了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此后,我省分别于1993年、1996年、1999年、2001年、2004年、2006年共6次调整了失业保险金标准。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幅度为60元,是历次调整幅度最高的一次。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较1993年失业保险金标准66元增加了264元。此次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提高,已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前,全省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保障的人数为2.4万人。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我们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将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且至今尚未参保的,通过加大扩面力度尽快纳入参保范围;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加强基金征缴,使失业保险费征收做到应收尽收;要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调剂金的作用,保证给正在申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手中。
  二、从2008年5月1日起,调整提高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含义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遵守最低工资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支付劳动者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调整提高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西宁市、海东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8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590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60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在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调整提高,西宁市、海东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元调整为6.3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1元调整为6.4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2元调整为6.5元。小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已先后进行了4次调整,本次调整是历次调整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全省平均提高幅度为31.1% 。
  我省从1995年开始建立和实行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行,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低收入者能够共享社会进步成果,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而言,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少数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或者把加班费和食宿费作为最低工资的一部分等违法行为,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此,我还要强调两点:
  一是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等同于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不是分配标准。用人单位不能以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支付工资的标准,更不能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压低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经与职工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各类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是广大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要主动了解和掌握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内容,一旦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及时通过工会反映或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借助政府、工会组织的力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我们也欢迎新闻媒体积极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宣传和监督,适当曝光一些严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单位,共同促进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
  三、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全部纳入国家试点范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和筹资标准
  1、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也非常关心城镇居民的基本的基本医疗保险。去年,我省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被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批国家试点范围。同时,省政府决定在其他40个县进行省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由各级财政承担补助金,解决了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从制度层面实现了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今年2月份,经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批准,我省六州一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部纳入国家试点范围,至此,我省43个统筹地区全部城镇都纳入到了国家试点范围,这将更有利于国家对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2、提高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承担20元,允许财政困难地区分两年到位。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今年,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一年到位,在原来补助的基础上再提高4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0元,所需资金由省、州(地、市)、县(区)财政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后,我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由160元提高至200元,增加的40元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提高筹资标准并计入统筹基金。为维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个人缴费水平、住院补助水平、起付线、封顶线、门诊医疗补助水平暂维持不变。
  3、省政府常务会议还研究同意了几项具体规定
  一是对于劳动年龄段人口要通过促进其就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解决其医疗保险问题,就业确有困难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是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是我省农民工由于务工季节性很强,且大多数已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暂不重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此次省委、省政府决定提高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并且一年到位,是在我财政还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作出的,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执政为民理念。省政府常务会议还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和参保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使更多的城镇居民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基础管理和能力建设,加强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最大限度地使老百姓受益。
        
  (稿源: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供稿   编辑: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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