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解读法律 纠正偏差行为

我省召开省垣部分大中型企业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座谈会


http://www.qhmolss.gov.cn/   2007-12-27   青海省劳动保障厅信息中心


   在“两法”宣传月和再就业援助月期间,针对社会上一些单位对《劳动合同法》认识不到位,采取“置换”、“买断”、逆向派遣、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恶意规避法律规定义务的错误认识和不良行为,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召开省垣部分大中型企业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座谈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艳山,厅工资处、劳动监察处以及各企业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30余人参加会议。
  在会上,张艳山副厅长就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切实抓好学习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以及针对当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一是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劳动合同法》,增强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意识和能力。要在学习贯彻中认真检查本单位是否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凡违法的必须立即纠正。要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保障权利提供保障,并督促劳动者履行相应义务,树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良好社会形象;二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原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因为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辞退”是违法、无效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超过1个月仍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1年内按2倍支付工资,超过1年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稳定。(本期由厅工资处供稿)
    
  (稿源: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供稿   编辑: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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