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将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http://www.qhmolss.gov.cn/   2007-10-10   青海省劳动保障厅信息中心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属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所雇用的雇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缴费;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确保此项政策的顺利实施,目前我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同时,要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做好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核定、缴费等工作,及时向参保的工伤雇工兑现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稿源: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供稿   编辑: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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