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提高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标准


http://www.qhmolss.gov.cn/   2007-10-9   青海省劳动保障厅信息中心


  我省自2004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经过三年多的运行,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25.3万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简称长期待遇)。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此次调整的具体标准是:伤残津贴在原发放额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额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86元的,调整到286元。
  生活护理费在原发放额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477元的,调整到477元。
  增加待遇的资金来源: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是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障,其待遇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关系他们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省劳动保障厅要求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认真核定,把调整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发放给享受对象,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
    
  (稿源: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供稿   编辑: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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