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施
http://www.qhmolss.gov.cn/ 2007-9-5 青海省劳动保障厅信息中心
西宁市是国务院确定的79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西宁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这项民生工程,经过周密部署和积极筹备,9月1日,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开始报销和补偿医疗费用。
根据西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凡具有西宁市城镇户籍非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60元。18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缴纳80元,政府补助80元;
19—59岁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10元,补助50元;60岁以上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女性居民每人每年缴纳60元,补助100元。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纳80元,补助80元,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分级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模式,以补助住院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费用。门诊医药费用每次按30%的比例补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80元。住院医药费用分级按比例补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一级医疗机构60%、市级或二级医疗机构50%、省级或三级医疗机构40%。
西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财政管钱不用钱,社保用钱不见钱,银行付钱不管钱”的基金封闭运行模式。参保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手续简便、快捷。住院、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结算方式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后,按定点医疗机构规定预交医药费用,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补偿,只收取个人承担的费用。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进行结算,不需要参保居民到经办机构报销。
西宁市从2000年启动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3年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9月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至此,已实现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民覆盖。(西宁市劳动保障局供稿)
(稿源: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供稿 编辑:陈辉)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