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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http://www.qhmolss.gov.cn/ 2007-6-28 青海省劳动保障厅信息中心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省劳动保障厅日前发出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应由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调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用人单位出具《劳动用工备案意见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要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厅劳动工资处供稿)
(稿源: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供稿 编辑: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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