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省出台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http://www.qhmolss.gov.cn/   2007-6-21   青海省劳动保障厅信息中心


  为落实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近日省劳动保障厅与省建设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我省建筑、交通、水利建设部门的特点,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将大大促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其具体规定是: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自2007年6月5日文件下发之日起为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在企业注册地为固定管理人员和自有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程项目经理部使用的农民工,由建筑施工企业书面专项授权所属的工程项目经理部以承包的工程项目为参保单位,参加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最终承担所属工程项目部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前,到当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全部工伤保险费。随后参保单位将参保花名册和劳动合同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随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变更。
  三、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工程项目经理部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按中标工程合同价人工费确定。基准费率按1%执行。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列入建设工程规费,计入工程总造价,从社会保障费项下列支。
  四、建筑行业费率浮动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浮动办法执行。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部门经商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规定下浮费率。费率浮动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业绩考核挂钩。
  五、在工程项目经理部参保的农民工,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伤待遇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发生工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工程项目的参保有效期限自缴费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六、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在核查报监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时,将建筑施工企业全体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为准)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一并核实。对未按要求办理职工工伤保险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对未按要求办理工伤保险而擅自开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要责令限期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并足额缴费。逾期不办理的,将按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查处,并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建设厅还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同时,劳动保障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法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及时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中标工程合同价人工费、职工人数以及不及时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稿源: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供稿   编辑: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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