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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出台
http://www.qhmolss.gov.cn/ 2007-6-7 青海省劳动保障厅信息中心
自《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三年来,我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在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办法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1-3年浮动一次。
二、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浮动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占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比确定。即百分比在50%以下的,降低费率,在50-150%之间的不变,在150%以上的提高费率。
三、工伤保险费率上下各浮动二档。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占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在150-170%时,费率浮动至行业基准率的120%。在171%以上时,浮动至行业基准率的150%
;在31%-50%时,浮动至行业基准率的90%,在30%以下时,浮动至行业基准率的80%。(医疗和工伤保险处供稿)
(稿源: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供稿 编辑: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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